调解结束,不等于公众从此不能讨论;发生在公共场所,也不等于可以随意挂出当事人的全部身份。要分别看现场纠纷如何处理,以及传播者自己发了什么、为什么发、用什么方式发。

九寨沟警方11月3日通报,游客因拍照纠纷引发肢体冲突,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。以下讨论一般网络传播边界,不表示本案当事人已经遭受违法曝光或网络暴力,也不推测调解协议的具体内容。

讨论事件,与围着个人“挂人”不同

民法典允许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、舆论监督等行为,合理使用姓名、肖像、个人信息。但使用不合理、侵害人格权,仍可能承担民事责任。讨论有多热,不直接等于披露身份有多必要;一句“监督”也不能替代对目的、方式和范围的判断。

依据已经核实的公开事实,讨论游客应如何避免冲突,或者分析视频与责任判断的区别,与拼出当事人住址、电话,再引导他人联系、围攻,是不同的传播行为。核实某个行为,不需要把无关个人资料一起公开。

视频可以讨论,肖像仍有规则

可识别的外部形象受肖像权保护。原则上,制作、使用、公开他人肖像需要同意,但法律规定了合理使用的例外。例如实施新闻报道,或者展示特定公共环境时,不可避免地使用肖像,都有相应条件。

因此,“没同意,所以任何视频都不能发”过于绝对;“在景区拍的,所以怎么发都行”同样不准确。截取谁、突出谁、是否为了公共利益、使用是否合理,需要具体看。打码可以降低识别风险,却不能替歪曲事实或侮辱性配文免责,也不能保证其他线索无法识别本人。

“网上已经有了”,不是随意扩散的理由

个人信息与隐私都有保护边界。姓名、住址、电话号码等属于个人信息;私密信息和私人生活安宁,还受隐私权规则保护。公开发布与事件无关的住址、电话,或者借此骚扰他人,不能仅以“我只是转发”解释过去。

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,也仍要在合理范围内处理。个人信息保护法对明确拒绝的情形设有限制;处理已公开信息、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,还应依法取得同意。民法典同时保留公共利益下合理处理的规则,不能把其中任何一项理解成无限曝光权或一律禁言。

批评行为,不等于可以编造结论

民法典保护名誉权,也为公共利益报道、监督设置边界:捏造、歪曲事实,对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合理核实义务,或者使用侮辱性言辞贬损名誉,都不能直接套用免责规则。

剪辑本身不当然违法,但剪掉决定理解的前后情节、再配上未经核实的责任结论,可能造成失真。转发也要看具体内容和合理核实等事实,并非一概免责。若构成侵权,可能需要停止侵害、消除影响、赔礼道歉或赔偿,责任方式与具体侵害和影响范围相联系。

这个系列从“画面证明什么”,走到“现场行为怎样评价”,最后回到传播者自己:评论可以有立场,但事实、人格信息和表达方式都有边界。调解解决了现场纠纷,不能替之后的每一次传播自动作出合法性判断。

常见问题

调解后就不能讨论事件了吗?

不当然禁止。公共利益下的合理报道、监督与不合理曝光、歪曲传播应分别判断;本篇不推测调解协议内容。

在公共场所拍到肖像,就可以随便发吗?

不是。肖像原则受保护,也存在合理新闻报道、展示公共环境等法定例外,应具体判断使用是否合理、是否符合相应条件。

别人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,还有限制吗?

有。合法公开不等于无限扩散;须注意合理范围、明确拒绝以及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时依法取得同意等规则,并结合公共利益合理处理的依据。

视频打码或只是转发,就保证不侵权吗?

不能保证。还要看是否仍可识别、是否歪曲事实或侮辱贬损,以及合理核实等具体情况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