订婚时送出一套五金,最后没结婚,男方可以要求全部退还吗?不能只凭“没结婚”三个字下结论。先确认金饰是否属于彩礼,再区分有没有办理结婚登记、有没有共同生活。

上一集讲过,三金五金只是日常叫法。以结婚为目的、依照习俗给付,和恋爱中单纯表达感情的礼物,法律处理路径不同。若性质还没有说清楚,直接争论退多少,很容易用错规则。

如果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,也未共同生活,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一)第五条规定的未登记情形,是支持返还请求的依据。但具体哪些金饰已经交付、是否确属彩礼、是否有其他相关事实,仍要查明。不能拿一张购物单,就把所有恋爱支出一并要求退还。

另一种常见情况是,没领证,但已经共同生活。这时不能机械地把“未登记”读成“全部退还”。最高人民法院自二〇二四年二月起施行的涉彩礼纠纷规定,第六条专门处理这种情形:要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和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结合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及具体比例。

这意味着,共同生活的实际情况会进入判断。既不能预设男方必然全拿回来,也不能说只要同居过一天,就一分都不用退。这里没有一个适用于所有家庭的统一百分比。网上某个案件判退一半,也不是另一个案件可以直接照搬的标准。

还要注意,办了婚礼与办了结婚登记并不是同一个事实。讨论当代婚恋纠纷,不能把宴请宾客直接当作完成登记;同样,领了证,也不自动证明双方确实共同生活。为了避免把不同规则混在一起,先把登记和生活情况分别弄清楚。

如果这些金饰并不是彩礼,而是已经完成权利转移的普通赠与,也不能仅凭后来分手就随意反悔。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的任意撤销,针对的是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。存在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等法定撤销事由,或者另有影响效力的情况,需要另作判断;“感情结束”本身不能替代这些条件。

实际协商时,可以先把确定属于彩礼的金饰,与有争议的普通礼物分开,再谈共同生活及实际使用情况。保存购买、交付、订婚约定和相关使用记录,有助于厘清争议;不是所有记录都必须齐全,更不是谁先提出分手,谁就当然承担全部返还后果。

所以,没结成婚,可能产生返还问题,但“能要求返还”与“能全部拿回”是两回事。那如果两个人已经结婚了,只是后来又离婚,这些三金五金又该归谁?

常见问题

订婚五金和普通礼物处理一样吗?

三金五金只是叫法。结婚目的、习俗和赠送事实决定处理路径,不能把恋爱支出全算进彩礼。

未登记且未共同生活,能要求返还彩礼吗?

如果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未登记是支持返还请求的依据。具体交付哪些金饰、性质及其他相关事实仍须查明。

没领证但已共同生活,五金必须全退吗?

不能机械要求全退。要看彩礼实际使用、嫁妆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,结合当地习俗判断是否返还及比例。

谁先提出分手,谁就必须承担全部返还吗?

办婚礼不等于办理登记,登记也不自动证明共同生活。谁先提出分手,不当然决定全部返还后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