看到有人挥拳,为什么还要查前因后果?关键在于:画面记录了什么,与完整责任应当怎么判断,是两个需要分别回答的问题。了解经过,不会让已经发生的动作凭空消失;画面清楚,也不代表画面之外的事实已经查清。
据九寨沟县公安局11月3日通报,11月2日游客因拍照发生纠纷,引发肢体冲突,三人受伤,就医治疗后均无大碍。警方依双方申请调解,双方相互赔礼道歉、取得谅解,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。
这份通报公布了纠纷和处理结果,但没有交代谁先动手、完整行为先后,也没有公布双方责任比例。不能把“双方发生肢体冲突”直接改写成“双方责任一样”,更不能据此宣布某一方已经被证明没有责任。
视频有证明价值,先看它证明的是哪件事
假设一段现场视频清楚拍到了某人挥拳,它可以成为核查该动作的材料。需要核实的是视频是否真实、画面能否辨认、是否连贯,以及实际记录了哪些行为。没有拍到的部分,不能只凭想象补齐。
《行政处罚法》将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列入证据类型,并要求证据经查证属实,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。因此,不能因为是短视频就一概否定,也不能因为画面冲击强烈,就把它当作整起事件的全部经过。
如果录像恰好从冲突中途开始,它能否说明最初的行为顺序,需要进一步核查。如果录像确实记录了相关全过程,也不必为了强调“全面”而否认它的证明力。重点是证据具体覆盖了什么,而非机械比较视频有多长。
为什么还要了解前后经过
判断责任,需要弄清各人实施了什么行为、行为先后及相关后果。完整录像、其他角度的画面、在场者证言、当事人陈述、就医材料等,都可能帮助核实有关事实。这是一般调查思路,不表示本案已经调取或公开了这些材料。
《行政处罚法》要求在普通程序中全面、客观、公正地调查取证;违法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,不得给予行政处罚。了解起因和经过,是为了把行为放回具体事实中评价,不能借此凭空为任何一方开脱,也不能让未核实的网络说法取代证据。
调解结束,也不能倒推出责任比例
现行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允许公安机关对因民间纠纷引起、情节较轻的打架斗殴等治安违法行为调解处理,同时明确调解应当查明事实。
在法定调解范围内,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协议的,依法不予处罚;协议不履行的,仍须依法处理。这不能推广成“所有打架只要私了就没事”。本案通报已经说明协议履行,没有必要继续拿“接下来谁会被拘留”制造悬念。
公众目前能确认的是通报已经公布的事实和调解进展。至于具体责任如何划分,不能从一句概括或调解结果中补出答案。看见动作、认定责任、了解处理结果,各有各的证据边界。
另一个值得单独讨论的问题是:如果确实是对方先动手,自己还手应当怎样判断?它需要另看具体条件,不能由本案这份简短通报直接得出结论。
常见问题
现场视频可以作为证据吗?
视听资料、电子数据是法定证据类型。须经查证属实,再按实际记录范围判断能证明哪些事实,不能一概否定短视频。
通报说双方发生冲突,就表示责任相同吗?
不能直接这样理解。本次通报没有公布谁先动手和责任比例,不能补出双方同责的结论。
已经调解,是否说明不用查明事实?
不是。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要求调解处理治安案件应当查明事实,调解还须符合其法定范围。
只拍到冲突中途的视频就没有价值吗?
不能一概否定。经查证属实后,可以核查它实际记录的行为;未拍到的前后部分则不能凭空补齐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