离婚时,当初买的三金五金归谁?金价涨了,另一方能分涨价的钱吗?先分清两个问题:金饰本来属于谁,以及是否存在彩礼返还的条件。不能只看现在由谁保管,也不能从谁付款直接跳到归谁所有。

如果是一方婚前已经受赠并取得的金饰,原则上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。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(一)第三十一条明确,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,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。因此,结婚几年,并不自动把婚前个人金饰变成一人一半。

如果金饰是婚后取得,则要进一步看购买资金、赠与对象和双方约定。民法典将婚内所得的受赠财产原则上纳入共同财产,同时规定,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。用夫妻共同资金购买首饰,也不能仅凭一方佩戴,就当然认定已经有效赠与其个人所有。是否确有赠与安排,需要结合证据判断。

但归属判断还没有回答彩礼返还。如果金饰属于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,双方已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时请求返还,法院一般不予支持。例外是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:法院可以结合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,综合考虑数额、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和当地习俗,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。

“较短”和“过高”不能随意换成统一的几个月、几万元。认定是否过高,还要考虑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、家庭经济情况和当地习俗。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,或者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,还涉及解释(一)第五条的返还规则,并以离婚为条件。不能把“一般不退”讲成绝对不退。

再看金价。若金饰已经确定属于一方个人财产,婚后仅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自然增值,按照解释(一)第二十六条,不能仅因涨价发生在婚内,就把这部分自然增值当作共同财产。若属于共同财产,离婚时则要依法处理共同财产,不能简单说“涨价都归佩戴的人”。

金饰仍在,和已经出售、置换或混合出资换新,也要分别核对。卖给谁、价款去了哪里,换新时旧金折了多少、又用什么钱补差,都会影响事实判断。出售或置换不等于自动变成共同财产,也不等于原有个人属性永远无需证明。需要沿着资金和交易记录查清楚。

至于需要折价时一律按购买价、起诉日金价还是判决日金价处理,目前没有找到足以支持这类全国统一说法的明确依据。具体要结合请求内容、金饰现状、证据及争议处理方式判断,不能把新闻中的零售价直接套作法院结算价。

同样是结婚金饰,订婚赠送、婚约解除、婚后离婚,是三个需要区分的法律问题。先确认性质和归属,再看返还条件,最后才是价值怎么算。

常见问题

婚前收到的三金会因结婚转为共同财产吗?

一方婚前受赠并取得的金饰,原则上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。不因婚姻延续自动转共同,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。

登记并共同生活后,离婚还能要求退彩礼吗?

已登记且共同生活,离婚一般不退彩礼;生活较短且数额过高,可综合使用、嫁妆、生活及孕育、过错、习俗判断。 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,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,另有返还规则,并以离婚为条件。不自定“短”“高”的统一标准。

婚内金价上涨,增值就要分一半吗?

个人金饰仅因市场变化自然增值,不因发生在婚内就转共同。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,协议不成依法裁判。

出售或置换后,一律按哪一天金价算?

核对价款去向、旧金折价及补差资金。出售置换不自动转共同,也不免除事实核对。目前未找到一律按购买、起诉或判决日金价折算的全国统一明确依据。